作为一种新设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老王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王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王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他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老王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
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小张和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而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男方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女方。不过女方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在男方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女方即可以通过与男方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女方在男方足额给付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前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男方的房屋所有权,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老吴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王大妈做保姆。老吴感念王大妈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王大妈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她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她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吴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王大妈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王大妈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老吴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登记之后,老丁的子女需要保证王大妈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此外,在现有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及买房人交易前一般会查询所售房屋明确的权属、是否存在司法查封,以及房屋上设立抵押情况。《民法典》施行后,房屋居住权的设立也将是二手房买卖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居住权的应用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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