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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含苞花朵绚丽绽放——全国政协委员和派中央提案建言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6-05 05:44    文字:【】【】【

  6月1日是国际儿童节。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承载着家庭希望,代表着民族的未来。每一个孩子都应该快乐幸福地成长,每朵花都应在阳光下绽放。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让每一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心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关心关爱少年儿童成长成才,对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进方向。

  当前,我国少年儿童的生存生活环境已然大为改善,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取得显著成就。为了推动我国少年儿童工作再上新台阶,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派中央提交了提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案由:目前,国内儿童用药医疗市场90%以上的份额被为数不多的外企占领。而我国的儿童新药临床试验少,儿童用药陷入“剂量靠猜、分药靠掰、缺乏专用药”的困局,国内儿童超说明书用药处方发生率为3.2%-95%(其中,新生儿高达26%-95%),我国儿童药物临床试验面临不少堵点。

  一是儿童临床试验机构不充足,研究质量不高,尚未形成系统性网络。虽然国内有资质的儿童临床试验机构超过100家,但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儿童临床试验只涉及49家临床试验机构,不少儿童临床试验机构尚无实际操作经验。

  三是临床试验执行难。儿童是一个异质的群体,其疾病的表现往往与成年人不同,疾病谱也与成年人不同。儿童临床试验设计需要有特殊考虑,需要在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中进行。实践中,绝大多数儿童试验临床方案都是成人方案的“翻版”,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设计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也缺乏针对“使用临床试验药物对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长期随访数据。

  四是研发投入不足。儿童用药销量较小,导致医药企业不愿研发儿童用药。同时,与综合性医院相比,儿童医院资金相对有限,加之儿科医生缺乏、儿科在综合性医院处于弱势地位等诸多因素,使儿科临床试验的开展受到掣肘。

  建议:一、出台延长儿童药品专利保护期的政策法规,以鼓励儿童临床试验机构、医药企业加大对儿童用药的研发力度。对儿童用药优先审评审批,并加大对儿童用药研发和创新的保护力度,其中,对首个批准上市的儿童专用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以及增加儿童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的,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市场独占期,期间内不再批准相同品种上市;儿童罕见病的药品专利期可以在常规儿童用药市场独占期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

  二、对儿童受试者进行特殊的安全保障设计,并为儿童临床试验受试者提供更高额度的资助。强化儿童临床试验研究者的专业培养和伦理塑造,加强受试者的安全研究,对儿童受试者进行特殊的安全保障设计。加强风险管控,探索推出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加大对儿童临床试验受试者及其家长的资助力度。

  三、探索专门针对儿童设计的临床试验指导细则。遵循“风险最小、伤害最小”原则,从伦理学、入选操作、评价方法、数据和安全监察、生长发育监测等方面着手,探索制定专门针对儿童的临床试验指导细则。

  四、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儿童用药研发的财政支持,提高儿童用药可及性。出台针对研发生产儿童用药企业的专门的财政补贴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儿童用药品和适宜剂型的研发,支持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大力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在儿童健康领域的转化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儿童用药品种的院内制剂研发。

  案由: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及社会矫正领域,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特别程序。

  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未给予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欠缺操作细则。法律滞后导致在涉及离婚、抚养、继承、子女探望等家事案件中,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法定代理人存在冲突时,未成年人程序利益及实体利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是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试点探索中特事特办色彩浓厚,未能常态运行,仍面临权责不明晰、经费无保障、人员难配置、专业化不足等问题。且涉少司法、行政部门间缺乏资源整合、沟通合作等长效机制,导致该制度还未全面推广。

  三是年龄标准限制了未成年人的表达权,适用范围狭窄。未成年人表达权仅适用抚养权案件,其监护权、探望权、继承权案件也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

  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将为全面保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事审判制度的持续完善提供重要支撑。

  建议:一、明确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提供立法支撑。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推进涉未工作。在立法上明确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以开放态度,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专业力量。以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为主干,大力发展妇联、共青团、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律师队伍潜力,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人才梯队,落实经费来源,推进社会购买服务。

  三、明确各部门权责,合力协作建立未成年人综合保障机制。拓宽检察机关、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妇联、共青团、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未成年家事案件的渠道。做好民政救济、社区治理、检察监督、群团力量与司法审判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起常规对接机制,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落地扎根。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年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能证明其有意思能力的人就涉及有关其身份和人身自由的事件具有程序能力。同时,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法院进行裁判前应当在法庭内、外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以恰当的方式告知裁判结果及向其解释这一结果的可能影响,并保障其具有表达意愿的机会。这一规定对内地较具参考性。对于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表达权,主要考虑年龄,意思表达能力、心智发育水平等为辅助判断要素。

  案由:保护视力、预防近视是童年时期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课。习总书记高度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别指出:“全社会都要动员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们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目前,我国青少年近视率居世界第一。其中初、高中生的近视患病率均已超过70%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小学生的近视率也接近40%。

  调研中发现,不达标、不健康的教室光环境是导致中小学生视力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很多学校教室的照明选用灯具不合理,大部分采用荧光灯,有些学校教室的照明设备老化以及缺乏定期维护,室内照度长时间不足,容易使学生视觉疲劳。

  此外,近年来,在推进教室照明改造过程中,仍存在大部分地区尤其欠发达地区欠缺专项改造资金、照明行业产品技术标准良莠不齐,甚至个别学校由于改造资金不足以致工程不规范、技术不达标等现象,严重制约了教室照明的规范化达标改造和推广普及,不利于儿童青少年的视力保护、实现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目标。加快学校教室照明的规范化改造,已是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关切期盼。

  建议:一、将学校教室照明改造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积极统筹协调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到位,确保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限期整改到位。

  二、创新经费投入方式方法,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教室照明改造,共同推进改造任务完成。

  三、新建学校应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有经济条件的学校可以对教室照明进行智能升级改造。

  四、加快推进实施学校视觉环境达标工程,对教室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关键指标严格把控,避免不良灯光对学生的视力健康造成危害。

  五、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的教室照明,正式启用前,应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光源或灯具因光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并且要求每学期定期清洁照明装置表面、进行教室照明的复测等,确保灯具的正常使用。

  六、严格教室照明改造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加强技术质量的监测评估,提升参与改造的照明行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改造工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科学有效的视力保护解决方案,助力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案由: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印发。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融合教育的有效落地离不开校园融合环境建设,离不开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近年来,虽然更多特殊需要儿童走进了校园,但是他们在归属感、校园内的参与感等方面还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社会层面对融合教育的理念传播还不到位,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特殊需要儿童以及尊重、接纳这一群体的宣传教育明显不足,很多接纳特殊需要儿童的班级和学校都面临一些来自普通学生家长的压力。

  二是从学校实际工作来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推进的时间不长,融合教育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学校对教师和学生还缺少有效的方法引导大家了解、接纳并正确支持帮助特殊需要儿童。

  三是大部分学校教师对融合教育理念、对平等友爱的班级环境建设重视不够,对于教育引导学生自然帮助特殊需要儿童融入集体、形成良好的班级和校园氛围,普遍意识不强,来自教师和同学对特殊儿童的歧视现象依然广泛存在。

  因此,需要进一步推进校园融合环境建设,促进残疾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

  建议:一、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利用公共、公益媒体资源,宣传尊重接纳差异、平等融合友爱的理念和意识,引导社会尊重接纳特殊儿童,保障他们的教育权益,反对歧视、排斥以及校园霸凌,促进包容友好的校园环境建设,引导学生做尊重他人的好儿童、好少年。

  二、推动各地中小学结合每年开学季、儿童节、世界孤独症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等特定日期,有意识地利用校内宣传栏、活动海报、主题班会课、第二课堂、社团活动、德育教育课程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全体学生学习理解生命多元性、尊重包容他人的不同、接纳特殊需要儿童。同时,鼓励儿童创作传播平等友爱校园文化相关的文艺宣传作品,从尊重身边的人做起,减少校园歧视和霸凌,促进平等友爱多元的校园文化建设。

  三、推动各地中小学的校内志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学生对校内及班级内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自然而然的支持和帮助,成为特殊需要儿童的自然同伴支持者,在和特殊需要儿童的互动中,体会尊重、理解与接纳,把欺凌和歧视特殊同学的现象作为评估学生思想品格的标准之一,创设融合友爱的校园环境,促进特殊需要儿童和普通儿童一起上学、共同进步。

  案由:托育服务不仅关系着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国家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调研发现,我国现有婴幼儿3200万左右,有入托需求的家庭超过1/3,但是入托率仅为6%左右,全国千人口托位数为2.57个,与到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4.5个的目标还有差距。托育服务人才供给缺口大、人才需求与流失双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托育服务人才资质标准不一,持证多样。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托育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托育机构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着托育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缺乏专业人才任职的现象。多数托育机构以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等作为上岗凭证。部分资格证书存在报考门槛低、培训时间短、考核简单、培训以理论知识为主缺乏实操性、证书含金量不高等问题。

  二是托育服务人才培养模式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学科建设缺位。目前,我国托育人才队伍建设明显滞后,尚未建立起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此外,很少有院校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个别地区和院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但又面临师资不足、课程标准缺失、实习场所匮乏等困境。

  三是托育服务人才培训还存在着培训主体多样、培训内容与培训标准不一、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缺乏监管、培训结业证书多样、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同时,由于社会培训的资质难确定,多数机构会选择进行机构内部培训,这种机构自培受限于机构自身培训人员的经验与技能,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培训质量大打折扣。

  四是人才队伍稳定性差、职后培训缺乏。托育工作人员入职后缺乏职称评定通道,激励机制匮乏,加之存在职业认同感不强、经济社会地位偏低、工资待遇与养老保障的稳定性较低、缺乏纵向流动与发展的机会等问题,人员流失率高。

  促进托育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优化生育环境。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举措。

  建议:一、明确托育从业人员任职要求,确保专业资质。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推进完善托育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制度与托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落实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和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聘用、考核、退出制度。

  二、依法保障托育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托育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相对合理的薪酬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职业吸引力。健全托育服务人才社会保障,支持托育机构为托育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落实托育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托育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晋升机制,为托育人员职业发展畅通渠道,做好留住人才工作。

  三、探索长效育人机制,拓宽人才培养渠道,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培养、专兼职聘用、代际育儿培训等方式,加强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支持有照护经验的女性、转岗职工等从事托育服务。挖掘公办托育机构力量开展培养培训工作,相应给予政策、经费支持。优化托育服务课程设置,建立托育服务实训基地。支持托育机构师资提升,开展专家指导、教研、科研等。

  案由: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逐步探索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体系。近年来,关于儿童被性侵的话题一直被社会各方关注,儿童防性侵综合治理体系也在加快建设,2021年6月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9月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及2021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10月印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都对“防范性侵害”作了相关表述。但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还缺乏全国性、制度性的具体安排,防性侵教育以及更综合性的性教育还没有官方的教材和课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问题形势更加严峻,很多农村孩子不了解如何分辨性侵害、遇到性侵害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建议尽快加强农村地区防性侵教育普及和防性侵治理体系建设。

  建议:一、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专项投入,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优势,由政府部门牵头,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在农村地区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广泛开展儿童防性侵知识普及。同时,加强普法教育,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关系儿童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形成社会动员式宣传。

  二、教育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权威性的面向家长的儿童防性侵教案、课程。由教育部门牵头,广泛吸纳各界专家、社会组织,充分研讨论证,根据不同年龄段、城乡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师资力量、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倾斜。

  三、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列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农村儿童防性侵主客观条件、权益保护均更为薄弱,更需义务教育制度性普惠。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综合性性教育课程开展。

  四、建立试点地区,加快探索对农村地区儿童性侵害的预警、发现、报告和救助的治理综合体系建设,弥合农村地区意识和法律鸿沟,有效维护农村儿童权益,进一步缓解农村儿童性侵案更不容易被发现、更难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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