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一证一址”。一个经营主体设立多个娱乐场所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就拟设立的每个娱乐场所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别申请行政许可。
二、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设立娱乐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
前文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
三、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新设立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可以放宽至不低于60平方米。
前文所称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是指用于进行娱乐活动的专用面积,包括场所内的舞池、舞台、KTV包间(厢)、游戏游艺设备放置和操作区等进行娱乐活动的地面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休息等候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地面面积。
四、规范游戏游艺兼营活动。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备案,对场地最低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作具体规定。此类场所在从事游戏游艺兼营活动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和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对游戏设备和游艺设备进行分区经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五、许可证延续与变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求。
六、做好与相关部门“放管服”改革的配套衔接。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涉及住建、消防、环境保护、公安等前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