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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5-29 23:22    文字:【】【】【

  申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市(县)区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的人员,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离开本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领程序: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必须有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且如实提供其居住住所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共同居住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警务信息系统受理居住证,申请材料提交县(区)分局进行审核。县(区)分局在受理派出所上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制证完毕。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适当延长发放时间,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居住证的初审,包括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居住事实是否存在。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县(区)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居住信息在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是否曾被登记过居住信息,且登记的居住时间已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办证。如该申请人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不予办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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