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之中,个人通过合同方式与他人建立赡养关系,是社会养老机制的有益补充。不少孤寡老人,通过和他人签订赡养及财产赠与协议,确保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
然而,上海的一位九旬老人,在与年轻同事建立了十余年赡养及财产赠与关系后,却因个人婚姻关系变化,突然宣布取消赠与。老人的决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谈老(化名)是一位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高龄老人。因为和子女关系不佳,2005年,谈老与同事顾明礼(化名)一家,签订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
在这份由谈老自己手写的协议中,谈老自述道,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他虽未与顾明礼一家建立过明确的赡养关系,但顾家人已经做到了赡养中的许多方方面面。因此,他想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财产的归属权。
在这份协议中,谈老表示,自己一旦过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归顾明礼夫妇所有。同时,顾家人要履行对谈老的赡养义务。谈老在协议中列举了自己的需求,这些需求主要集中在精神方面,包括顾家人需要和谈老时常保持电话联系,每周来探望谈老一次,关心谈老的衣物和生活用品添置情况。一旦谈老的生活遇到困难,需要顾家人多付出进行照顾。
除了这份协议,2004年前后,谈老还曾立下遗嘱,在遗嘱中,谈老表示:“由于我的儿女不尽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因而需要对我的财产作出逝后安排。特立此遗嘱。我的房屋及家中所有设置、物品全部归顾明礼夫妻所有。因为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使我活得充实快乐,平安度过晚年。”
2005年,谈老和顾家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顾家人。虽说是买卖,但顾家人从未向谈老支付过购房款,谈老也从未搬离过这座房子。
2018年,在双方建立了赡养关系14年后,时年93岁的谈老找到了老伴。顾家人和谈老的关系出现了变化。
此后,谈老曾在2019年、2021年数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自己从未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了顾家人名下。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此前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房屋归谈老所有。2021年,在诉讼过程中,顾家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谈老迁出并返还系争房屋,支付从200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在2021年的诉讼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谈老虽然和顾家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当时双方并不具有房屋买卖的合意。这次交易的实质,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在2021年的判决中,法院将谈老的诉讼请求和顾家人的反诉讼请求,都驳回了。
前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谈老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回自己房屋赠与行为。谈老认为,顾家人并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作为赠与人,他有权撤销赠与。
在审理过程中,顾家人向法院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之间双方的合影照片、短消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在谈老起诉之前,顾家人经常陪伴谈老,带着谈老旅游等。
即使在诉讼之后,顾家人依旧常会发信息给谈老,但是谈老却将顾家人拉黑了。不仅如此,当顾家人上门探望谈老时,谈老也将顾家人拒之门外。
谈老则说,这些证据都是双方发生冲突后,顾家人有意留下的。在没有矛盾之前,他们不会刻意拍照。照片的存在,本身就能证明双方的矛盾有多激烈。
上海法院经审理指出,此前,谈老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顾家人虽然未签字,但是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故谈老与顾家人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如今,谈老认为该协议不成立、顾家人认为该协议效力待定的意见,法院均不予认可。
按照谈老在《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上的叙述,顾家人在谈老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且谈老对此十分满意,在赠与房屋后至谈老第一次至法院起诉顾家人,长达十几年期间,也从未有证据表明,顾家人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举动、或双方发生矛盾。
之前,谈老曾表示,自己是因为婚姻关系变化,需要家庭养老,才需要房屋的。也就是说,谈老此次撤销赠与之举,实质并非顾家人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所致。因此,谈老以顾家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顾家人已照护谈老多年的情况下,谈老撤销赠与,有违和谐社会善良风俗。随意撤销赠与也不利于赡养关系的稳定。综上,对于谈老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