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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品套路老年人一诈骗团伙在韶关获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8-14 14:44    文字:【】【】【

  以健康养生为诱饵,打着保健品的幌子,利用老年人注重养生与健康的心理进行“坑蒙拐骗”,不到一年时间获利7万余元。近日,浈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团伙诈骗案件,以被告人邹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最终被绳之以法。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浈江区某某商行”,经营范围涉及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2021年11月21日起,邹某某先后招聘了梁某某、邵某某、曾某等人为员工,并对其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其间多次通过赠送大米、鸡蛋等小礼品搞促销活动的方式聚集老年群众,以吸收登记会员的名义大量收集记录老年群众姓名、年龄、联络方式等信息,多次以外聘讲师上课或者视频上课、集中上课的方式向老年群众宣传、推广,销售“南大•DC-CIK•JY肽 ”“海洋鱼低聚肽复合粉”“壮康蛭”“元亨御宝”等多种产品,宣称其具有治疗多种中老年人疾病的功效,让老年群众陷入错误的认知,从而购买上述产品。

  截至案发,邹某某、梁某某、邵某某、曾某共诈骗老年群众财物达72770元。另查明,上述产品属于一般食品或保健品,并无医疗效果。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梁某某、邵某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夸大商品功效不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4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某注册登记“浈江区某某商行”,并招聘和指导员工聚集老年群众、寻找产品及邀请讲师上课,夸大保健品的作用,诱导被害人购买产品,从而骗取钱财,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邵某某、曾某听从被告人邹某某的安排,协助通知被害人聚集并游说他们购买产品,按照销售比例获取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众的保健品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散布各类健康谣言贩卖焦虑,并将保健品虚假包装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进而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管好自己的“钱袋子”,提高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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