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可能是糊涂,而是贪念在作祟,前两次没有被抓因而抱有侥幸心理,你要更加深刻反省!”
近日,一场“圆桌”训诫会在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检察官的主持下召开,老年志愿者成了“唠嗑”的主角,以谈心谈话的方式,对一起盗窃案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训诫。
2023年8月,乌某在某超市内盗窃一盒面霜,进货价127.22元,藏于雨衣内未付款离开超市,后被保安在一楼抓获。另查,在2021年12月、2023年8月,乌某还分别在该超市盗窃了一支润手霜和一瓶防晒乳,进货价为12.72元和214.56元。
检察官认为,乌某多次盗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到案后能够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拟对乌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静安区人民检察院6月14日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乌某及值班律师出席,承办检察官主持。经听证、评议,一致同意对乌某相对不起诉。
听证会后,首场特殊的“训诫会”正式召开,静安“余晖志愿团”的3名老年志愿者成为乌某的“辅导员”,在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决定后,对他进行“再教育”。
“我们了解到,你被立案后,家人觉得丢脸,大吵小吵不断,为了几件零碎东西,值得么?”
“你们说得句句在理,我真的是一时糊涂,这几个月天天睡不好,一直在反思。”
3名老年“辅导员”深入了解乌某作案的深层次原因,从心理、社会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向他阐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自己和家人造成的经济、心理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一是“贪小” 心理作祟。虽然自己经济状况不错,有退休工资,维持自己的生活不成问题,但还是希望占小便宜,认为自助结账时偷偷遗漏扫码几件商品没人知道。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偷一些价格低廉的生活用品不是什么大事,不会对别人造成什么损失,被发现了大不了还回去或者赔钱了事,不认为是犯罪。
检察官表示,“小偷小摸”等涉老轻微犯罪案件,在严格依法办理的同时,协助化解矛盾纠纷、帮助涉案老年人回归社会等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除敦促老年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轻缓处理外,还积极动脑筋想办法,针对上述老年人的“心理”,以各种方式引导“失足”老年人重回生活“正轨”。
考虑到同龄人之间思想观念接近,彼此更加容易沟通和理解,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主动联合“余晖志愿团”,探索老年“辅导员”机制,以老年人引领老年人,老年人影响老年人。
老年“辅导员”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以老年人独特的视角和情感共鸣,与涉案老年人进行耐心细致的交流,帮助他们逐步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解开心中的困惑和积压已久的心理压力。通过这种深入、细致、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涉案老年人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问题,并在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此外,老年“辅导员”还将鼓励被不起诉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重建社会关系网络,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最终彻底改正错误行为,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开始积极健康的生活。
下一步,区检察院将持续拓展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多元化”途径,探索孵化预防性监督、融合履职保障的涉老检察工作模式,拿出更多真招、实招,以检察蓝守护夕阳红,推动“检护民生”在涉老检察领域落地见效。